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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文严防企业债风险鼓励发行债转股、房屋租赁专项债

添加时间:2017-08-18 16:01:4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周二晚间,发改委发布通知,提出应防范企业债券相关风险,并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并积极组织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要点如下:

防范企业债券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做好存量企业债券涉及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排查化解;在企业债券申报中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企业新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时,应实现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

防范企业债券违约风险。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企业债券发行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提前介入出现偿债风险的存量债券,指导企业和中介机构制定完备的偿债方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提高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大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债券支持力度,在债券申报程序、发行条件上给予优先支持。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加大对国有企业去杠杆和处置僵尸企业等重点工作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

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

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713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7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7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防范企业债券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一)做好存量企业债券涉及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排查化解。如企业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涉及政府性债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发债企业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排查化解。

  (二)在企业债券申报中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企业新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时,应明确发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实现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严禁地方政府及部门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情况。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不予转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企业债券违约风险

  (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对企业债券发行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出现偿债风险的存量债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提前介入,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指导企业和中介机构制定完备的偿债方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提高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一)对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大债券支持力度,创新债券支持方式,在债券申报程序、发行条件上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雄安新区及国家级新区等重点地区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主动探索,协调有关部门在降低债券发行成本等方面进行支持。

  (三)近期,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加大对国有企业去杠杆和处置僵尸企业等重点工作的融资支持力度,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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